(2017)豫1423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孔某、李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李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刑初75号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孔某,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9月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滋事于2016年2月21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6年9月12日到宁陵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在逃)。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9月29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3日被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17日以宁检刑诉(2016)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孔某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黄桂玲审判员 田玉青审判员 吕本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