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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孔某、李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李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刑初75号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孔某,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9月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滋事于2016年2月21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6年9月12日到宁陵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在逃)。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9月29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3日被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17日以宁检刑诉(2016)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孔某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黄桂玲审判员  田玉青审判员  吕本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