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传泉、张银妹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泉,张银妹,肖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刘传泉,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地址:信丰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银妹,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地址:信丰县。被执行人肖四生,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地址:信丰县,联系方式。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刘传泉与被执行人张银妹、肖四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77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张银妹、肖四生应支付申请人刘传泉案款60880.0元,承担执行费813.2元。现因被执行人张银妹、肖四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1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剑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