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573张南方与单美金、刘欣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南方,单美金,刘欣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民初573号原告:张南方,男,1954年10月1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奇伟,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祥,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单美金,女,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刘欣章,男,1990年10月3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张南方诉被告单美金、刘欣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南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奇伟、朱云祥,被告单美金、刘欣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南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单美金立即清偿其丈夫刘建舟生前结欠原告的借款20000元,并承担前述借款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刘欣章在继承刘建舟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刘建舟系朋友。刘建舟因家庭生活需要,生前于2014年元月2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刘建舟去世,未归还原告分文。单美金系刘建舟的妻子,刘欣章系刘建舟之子。原告为索要借款,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但两被告未能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被告单美金辩称,这个借款我不清楚,家中的开销都是我负责的,而儿子结婚的钱也都是我出去借的,我经手的借款,我会负责的。原告的这个借款不是我借的,我不会承担。被告刘欣章辩称,刘建舟确系刘欣章的父亲。但刘建舟未有遗产,家中的房子也是刘欣章的爷爷的。请求依法处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8日,刘建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南方贰万元人民币正”。2015年7月,刘建舟因病去世。刘建舟生前未归还原告借款分文。被告单美金系刘建舟的妻子,双方为事实婚姻,婚后两人生育一子刘欣章。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撤回对利息的诉讼请求,仅要求两被告对借款本金2万元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保护。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建舟结欠原告的借款发生被告单美金与刘建舟的婚姻存续期间,系两人的共同债务,故单美金应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刘欣章作为刘建舟的继承人之一,其在继承刘建舟的遗产范围也应承担对前述借款的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美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建舟结欠原告张南方的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刘欣章在继承刘建舟遗产的范围内对刘建舟结欠原告张南方的借款20000元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单美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文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健宏书 记 员 马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