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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崔彦飞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彦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刑初14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彦飞,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经常居住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河北省故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不在押。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彦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彦飞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崔彦飞驾驶冀T5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K65**),由南向北行驶至萧县孙圩子乡新生活化妆品店门口时,车身右前方与被害人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当场死亡。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崔彦飞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崔彦飞向萧县公安局孙圩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彦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崔彦飞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量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崔彦飞当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崔彦飞驾驶冀T5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K65**),由南向北行驶至萧县孙圩子乡新生活化妆品店门口时,车身右前方与被害人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当场死亡。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崔彦飞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崔彦飞向萧县公安局孙圩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崔彦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刘某1、李某、赵某、赵某1人民币5.5万元,取得了他们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彦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刘某1、李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萧公交认字[2016]第34132242016005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萧)公(司)鉴(死因)字[2016]第1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皖司龙鑫[2016]痕鉴字第587号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安徽永泰司鉴字[2016]醇检字第418号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彦飞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彦飞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崔彦飞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刘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他们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崔彦飞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彦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永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文艳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