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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曲德军与瓦房店市唐人日本料理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德军,瓦房店市唐人日本料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曲德军,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瓦房店。被执行人:瓦房店市唐人日本料理店,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陈兵,系该店经理。本院在执行曲德军与瓦房店市唐人日本料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高和明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