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曲德军与瓦房店市唐人日本料理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德军,瓦房店市唐人日本料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曲德军,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瓦房店。被执行人:瓦房店市唐人日本料理店,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陈兵,系该店经理。本院在执行曲德军与瓦房店市唐人日本料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高和明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