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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曲玉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玉东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刑初9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玉东,男,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玉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玉东于2009年秋季,在明知张某(已判决)所占有的钱江125型王中王两轮摩托车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800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该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30元。案发后,被告人曲玉东于2017年2月21日向磐石市公安局投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曲玉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曲玉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鉴定结论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及退赃笔录、刑事判决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人张某、景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陈述,磐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玉东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曲玉东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赃车已返还失主,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玉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姜丽萍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