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魏志刚、甘乾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志刚,甘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志刚,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生。被执行人:甘乾文,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魏志刚与被执行人甘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甘乾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