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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刑更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郁犯挪用公款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郁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刑更225号罪犯孙郁,男,1959年09月15日出生,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十监区服刑。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了(2013)盘县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郁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07月17日至2019年07月16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7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羽、张鹤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减刑的罪犯孙郁,证人李某、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孙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孙郁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三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孙郁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生审 判 员  孙 颖代理审判员  董千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