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3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丽娟与陈志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娟,陈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娟,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陈志新,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张丽娟与陈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3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志新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志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志新的存款、收入10845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陈志新负担本案执行费672.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丽都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