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季美霞与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美霞,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82行初40号原告季美霞,女,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住所地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杏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彬,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刑事案件审核室指导员。委托代理人张亮亮,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先锋派出所所长助理。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朝霞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永红,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春华、司舒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季美霞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负责人王东,委托代理人张建、张亮亮,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春华、司舒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季美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季美霞负担。审 判 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