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南昌市京西图章刊刻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京西图章刊刻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80号原告:南昌市京西图章刊刻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77588662-8。法定代表人:王令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821210N。法定代表人:张国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兵,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想英,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京西图章刊刻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京西图章刊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25元。审 判 长 齐进斌人民陪审员 涂 林人民陪审员 肖长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