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健伟与被执行人张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伟,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张健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健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4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健伟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强给付运费562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另,吴春霞、刑喜珍、吴清锁、唐红霞分别与张强劳务合同纠纷四案,执行标的共计34352元、执行费共计217元可与本案一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强在宣城市阳泰服饰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本院可依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张强工资收入人民币401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