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小琴、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小琴,陈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927号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成金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该社员工),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村民。被告:何小琴,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陈军,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小琴、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606元,减半收取计2803元,由原告乐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