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梁艳与王军、方翠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艳,王军,方翠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41号申请执行人梁艳,女,汉族,1978年10月13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69年7月3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方翠仙,女,汉族,1973年10月16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梁艳与王军、方翠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军、方翠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梁艳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4450.00元,执行费:2967.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某某房产进行查封。现被执行人方翠仙承诺每月还款2000.0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某某房产短时间内无法处置完毕,本案已执行到位3000.00元,余201450.00元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泽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