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三明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曾化水、童丽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曾化水,童丽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7民初2617号原告:三明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古工业园。法人代表:张杰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中,男,汉族,1984年4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曾化水,男,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童丽珠,女,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三明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大北农公司)与被告曾化水、童丽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北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中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化水、童丽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北农公司请求:1、判令曾化水、童丽珠偿还大北农公司货款人民币121825元;2、判令曾化水、童丽珠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总额1218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曾化水、童丽珠实际履行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判令曾化水、童丽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曾化水与童丽珠系夫妻关系,夫妻共同经营饲料,与大北农公司签订《创业扶持金欠款协议》。大北农公司向曾化水、童丽珠销售饲料。2016年7月12日,曾化水在《客户往来对账单》签名,承认欠款121825元。曾化水、童丽珠应诉没有答辩。大北农公司提交的证据:1、大北农公司与曾化水、童丽珠签订的《创业扶持金欠款协议》。该协议未落款签订时间,协议约定,大北农公司为曾化水、童丽珠赊欠货款20万元,欠款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2月25日止;2、曾化水于2016年7月12日出具的《客户往来对账单》,承认欠款121825元。本院认为,曾化水、童丽珠应诉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应证据,可予采信。根据法庭调查,查明以下事实:曾化水、童丽珠多次向大北农公司购买饲料,双方在买卖过程中签订《创业扶持金欠款协议》,约定大北农公司以赊账方式扶持曾化水、童丽珠创业,欠款总额不能超过20万元,欠款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2月25日止。2016年7月12日,曾化水出具《客户往来对账单》,承认欠款121825元。本院认为,曾化水、童丽珠向大北农公司购买饲料,并签订创业扶持金欠款协议》,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守约。曾化水出具《客户往来对账单》,账单金额明确,该账单可作为债权债务证据予以采信。双方约定欠款时间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2月25日止,曾化水、童丽珠应于2016年12月26前付清货款。双方未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办法,大北农公司请求判令曾化水、童丽珠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大北农公司请求判令曾化水、童丽珠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大北农公司认为曾化水、童丽珠系夫妻关系,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但曾化水、童丽珠以“本人及配偶”的名义在《客户往来对账单》上签字,该债务可认定曾化水、童丽珠共同债务。曾化水、童丽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曾化水、童丽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三明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1825元;二、曾化水、童丽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三明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三明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37元,公告费600元,由曾化水、童丽珠承担。曾化水、童丽珠负担的受理费2737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转账交纳诉讼费用务必在转账单上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增清人民陪审员 魏秀仙人民陪审员 李锦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莉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