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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曾维平与被告杨求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维平,杨求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671号原告:曾维平,女,1973年5月5日出生,苗族。被告:杨求送,男,1985年5月22日生,汉族。原告曾维平与被告杨求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曾维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计2010元,由原告曾维平承担。审 判 员  粟多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 静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