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55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本元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冉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本元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冉森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597号之二原告:重庆本元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二支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11865J。法定代表人:何茂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龙,四川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森林,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本元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冉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本元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本元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本元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重庆本元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饶师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