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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闻亚与戴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亚,戴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3民初73号原告:闻亚,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华,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金良,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闻亚与被告戴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金良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闻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戴金良归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戴金良未作答辩。原告闻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份借条。根据原告举证,结合其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闻亚与被告戴金良系朋友关系。2010年11月18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闻亚壹万元整。特此证明。借款人戴金良2010.11.18”。借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闻亚与被告戴金良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应认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戴金良负有及时归还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金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闻亚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戴金良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智明审 判 员  谢天德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君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