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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蓝永强与李忠英、豆健、冷文贵、王强勇、冷清华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永强,李忠英,豆健,冷文贵,王强勇,冷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2277号申请执行人蓝永强。被执行人李忠英。被执行人豆健。被执行人冷文贵。被执行人王强勇。第三人冷清华。申请执行人蓝永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40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李忠英、豆健、冷文贵、王强勇、第三人冷清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将川ZDG5**号车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蓝永强,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川ZDG5**号车的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经接收车辆,本院也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案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40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