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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华仁与周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仁,周雪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112民初248号原告:胡华仁,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周雪兰,女,1976年10月1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原告胡华仁与被告周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华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周雪兰于2016年5月23日向原告要求借款50000元以解资金周转之困。原告向被告出借5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期为一个月。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以上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周雪兰自愿归还原告胡华仁借款50000元,此款自2017年4月30日起,每月归还2000元,至2019年3月30日前全部还清;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原告胡华仁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淑萍人民陪审员  彭 娟人民陪审员  滕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滕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