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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816号原告:刘路,女,汉族,1970年4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路明,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石晓华,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路与被告宗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路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狄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