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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刑更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蔡武发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武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更338号罪犯蔡武发,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1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武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武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17日。执行机关因罪犯蔡武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武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武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武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举添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何伟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东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