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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02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黄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02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犯赌博罪一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15刑辖1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6)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瑞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4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在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平房内,以赌“暗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两名被告人轮流“挂宝”、“赔食”。每天参赌人数三、四十人,每天赌博时间从凌晨1时至凌晨5时多,每场下注金额人民币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同月28日凌晨后,黄某1到该赌档参赌时,经被告人王某某相邀,黄某1帮助其坐庄“挂宝”。同日凌晨4时左右,公安机关查处了该赌档,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及参赌人员林某1等四十余人,缴获赌具及赌资人民币169000元等。被告人黄某某当天脱逃,同年3月28日在汕尾市区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其没有参与赌博犯罪,案发时只是在旁边观看。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前被告人王某某物色并提供了位于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作为赌博场地,并提供了赌具,开设该赌场。同月24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该平房内联合做庄,以赌“暗宝”的方式聚众赌博。2016年2月28日凌晨1时后后,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在该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挂宝”,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赔食”,当天聚赌的人数40多人,赌注从人民币100元起至几千元不等,至凌晨3时多黄某1到该赌档参赌时,经被告人王某某相邀,黄某1帮助其坐庄“挂宝”,当天凌晨4时左右,公安机关查处了该赌档,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及参赌人员林某1等41人,缴获赌桌一张、赌具“暗宝”一个、赌资共人民币169000元。被告人黄某某被当天脱逃,同年3月28日在汕尾市区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汉族,住海丰县梅陇镇大钳东村69号;黄某某,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汉族,住海丰县梅陇镇坑仔村54号。2.汕尾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支队行动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该大队接举报后经周密部署,于2016年2月28日凌晨4时左右,在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查处一“暗宝”赌博窝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黄某1及林某1等41名参赌人员,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缴获赌桌一张、赌具“暗宝”一个、赌资人民币169000元,均已依法扣押。3.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汕尾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28日13时30分该派出所民警在调查案件时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的经过。4.汕尾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支队行动大队出具的《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聚众赌博现场方位及现场情况,并拍照附卷。5.《租赁合同》,证实2011年5月20日江某与林某4签订合同,由江某承租海丰县梅陇镇大帝山酒厂内三间平房作为厨房,租赁期限自2011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租金每月人民币300元。6.《汕尾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公行罚决字(2016)00001号、00002号、00003号、00004号、00005号、00006号、00007号、00008号、00009号、00010号、00011号、00012号、00013号、00014号、0012号、0013号、0014号、0015号、0016号、0017号、0018号、0019号、0020号】、《汕尾市公安局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汕公(治)缴字(2016)第0001号、0002号、0003号、0004号、0005号、0006号、0007号、0008号、0009号、0010号、0011号、0012号、0013号、0014号、0015号、0016号、0017号、0018号、0019号、0020号、0021号、0022号、0023号】、《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广东省罚款收据》,证实林继荣等人因参与在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左侧一平房内赌博被汕尾市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处罚。7.证人林某1证言,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4时左右他和林继宜、陈大武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100元至几千元不等,当时现场有2人做庄,40多人参与赌博,其中负责“赔食”的是王某某,另一名“挂宝”的人,刚到该赌场参赌不久就被民警查获。8.证人傅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40分左右,他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以一种俗称“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100元至几千元不等,当时有2人做庄,40多人参与赌博,其中负责俗称“赔食”的是王某某,另一名俗称“挂宝”的是黄某1。在该赌场赌了约二十分钟就被民警查获。当时黄某某也在该赌场内,他在被查获前已到该赌场参与了二、三次赌博。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负责“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9.证人徐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左右,他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以一种俗称“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在人民币100元至几千元不等,当时有3人做庄,40多人参与赌博,其中负责俗称“赔食”的是王某某,一名“赔食”在民警到来前先离开了,另一名“挂宝”的人是黄某某。到凌晨4时左右,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人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10.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多,他和朋友李剑辉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40多人参与赌博,他刚赌了几把就被民警抓获。11.证人吴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30分左右,他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以一种俗称“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100元至几千元不等,当时有2人做庄,40多人参与赌博,其中负责俗称“赔食”的是王某某,另一名俗称“挂宝”的是“古仔”,“古仔”站中间,王某某站在“古仔”右边,另外黄某1站在“古仔”左边。到凌晨4时左右,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该赌场是王某某开设的。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古仔”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12.证人黄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7日是海丰县梅陇镇传统拜神的节日,他回梅陇镇老家过节,在吃晚饭时听说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有赌“暗宝”,就和朋友叶某1到该赌“暗宝”的赌场参与赌博,该赌场每注赌注人民币100元至几千元不等,当时有3人做庄,40多人参与赌博,他看了一会后就下注参与赌博,赌了约1个小时,到凌晨4时左右,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做庄的庄家就是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及黄某1。13.证人钟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30分左右,他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以“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100元至几千元不等,当时有2人做庄,40多人参与赌博,庄家背靠墙壁,前面是赌桌,“古仔”站在赌桌中间位置“挂宝”,王某某站在“古仔”右边负责“赔食”,他刚赌了一把,到凌晨4时左右,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古仔”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14.证人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左右,他和钟某甲、庄某乙、庄某丙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以一种俗称“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100元至几千元不等,当时有2人做庄,40多人参与赌博,“古仔”站在赌桌中间位置“挂宝”,王某某站在“古仔”右边负责“赔食”,他刚赌了十多分钟,民警到现场查获该赌场,将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古仔”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15.证人叶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30分左右,他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以一种俗称“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不等,当时有2人做庄,40多人参与赌博,“古仔”站在赌桌中间位置“挂宝”,王某某站在“古仔”右边负责“赔食”,他刚赌了半个小时左右,即凌晨4时左右,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听说该赌场是王某某开设的。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古仔”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16.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多,他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以“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100元至几百元不等,当时有3人做庄,40多人参与赌博,他参与赌博十多分钟,到凌晨4时左右,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人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黄某1。17.证人彭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30分左右,他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以一种俗称“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100元至几百元不等,当时有2人做庄,40多人参与赌博,“古仔”站在赌桌中间位置“挂宝”,王某某站在“古仔”右边负责“赔食”,他刚赌了半个小时左右,即凌晨4时左右,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18.证人陈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多,他和朋友林继荣、林继宜吃了宵夜后经过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看到里面有人赌博,就进去准备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以一种俗称“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100元至2000元不等,当时有2人做庄,40多人参与赌博,他们刚进去还没有下注,民警到来查获了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他同月26日凌晨曾到该赌场赌过一次,庄家是同一班人。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人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19.证人庄某1证言,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左右,他和弟弟庄某丙、朋友钟某甲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以“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50元至几千元不等,当时有2人做庄,一名二十多岁的男子在“挂宝”,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在“赔食”,40多人参与赌博,他共下注2次,凌晨4时左右,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人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20.证人庄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左右,他和哥哥庄某乙、朋友钟某甲、唐某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以“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100元至1000多元不等,当时有3人做庄,一名男子负责“挂宝”,二名男子负责“赔食”,40多人参与赌博,他下注1次,到凌晨4时左右,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人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其中一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21.证人林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多,他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以“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100元至五千元不等,当时有2人做庄,黄某某在“挂宝”,王某某在“赔食”,黄某1站在黄某某旁边,40多人在参与赌博,他赌了二十多分钟,凌晨4时左右,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人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其中一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22.证人胡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左右,他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以赌“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100元至2000元不等,当时有2人做庄,“古仔”在“挂宝”,王某某在“赔食”,黄某1站在“古仔”左边,40多人参与赌博,他赌了二十多分钟,凌晨4时左右,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古仔”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23.证人王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左右,他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以一种俗称“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100元至几千元不等,当时有2人做庄,40多人参与赌博,他赌了二十多分钟,凌晨4时左右,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听说该赌场是王某某开设的。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人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24.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左右,他和朋友谢宇条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以一种俗称“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100元至几千元不等,当时有2人做庄,听人说“挂宝”的人叫“古仔”,“赔食”的人是王某某,40多人参与赌博,他赌了2局,凌晨4时左右,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另外同月26日他也曾到过该赌场观看赌博,但没有参与。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25.证人谢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左右,他和朋友马某1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以“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50元至几千元不等,当时有3人做庄,一名“挂宝”,二名“赔食”,其中一名“赔食”是王某某,40多人在参与赌博,约凌晨4时左右他正准备下注时,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26.证人陈某3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左右,他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以一种俗称“暗宝”的方式赌博,当时有2人做庄,一名“挂宝”的人叫“古仔”,“赔食”是王某某,40多人在参与赌博,他刚赌了十多分钟即凌晨4时左右,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古仔”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27.证人钟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多,他和朋友唐某、庄某乙、庄某丙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以一种俗称“暗宝”的方式赌博,当时有3人做庄,一名负责“挂宝”,二名负责“赔食”,40多人参与赌博,他刚赌了十多分钟到凌晨4时左右,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人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其中一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28.证人李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多,他和朋友李某1吃完宵夜后,李某1叫他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到该赌场后,李某1参与了赌博,他在旁边看。该赌场是以一种俗称“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在人民币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当时有3人做庄,一名负责“挂宝”,二名负责“赔食”,40多人参与赌博,李某1下注4次,凌晨4时左右,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人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其中一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另一人是黄某1。29.证人黄某3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多,他和朋友李某1、李某2吃完宵夜后,李某1说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他们一起到该赌场后,李某1参与了赌博,他和李某2在旁边看。该赌场是以一种俗称“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听现场参赌人员说一名负责“挂宝”的叫“古仔”,负责“赔食”的叫王某某,40多人在现场参与赌博,凌晨4时左右,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古仔”就是被告人黄某某。30.证人谢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2时多,他见儿子谢海航还没有回家,怀疑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就乘车到该处找儿子,到该赌场后,没有看见儿子,见赌场内很热闹,该赌场是以一种俗称“暗宝”的方式赌博,有2人做庄,每注赌注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不等,40多人参与赌博,就拿了人民币100元跟着下注,凌晨4时左右,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人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31.证人曾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30分左右,他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到该赌场后,该赌场是以赌“暗宝”的方式赌博,有2人做庄,每注赌注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不等,40多人参与赌博,就拿了人民币100元跟着下注,但输了,准备继续下注时,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人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32.证人叶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2时多,他和朋友黄某2吃完宵夜后,黄某2说他家附近有一家酒厂内有一个赌“暗宝”的赌场,叫他陪其一起去看,到该赌场后,该赌场是以一种俗称“暗宝”的方式赌博,有3人做庄,每注赌注人民币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40多人参与赌博,他不懂“暗宝”的赌法,就站在黄某2旁边看,凌晨4时左右,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人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和黄某1。33.证人杨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从2016年2月19日开始每晚23时左右就到位于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的赌场贩卖香烟,该赌场听说是在春节后开设的,是以一种俗称“暗宝”的赌具进行赌博,“暗宝”有一铜制外壳,里面的“暗宝仁”画有红白两面,首先由庄家“挂宝”,就是将“暗宝仁”在“暗宝”壳内朝好方位,然后放在赌桌上,由参赌人员在“暗宝”四面押注,一般每晚23时左右开始赌博,每天约有20多人参赌,赌注一般从人民币100元至几千元不等,但2月27日是梅陇镇的传统节日,次日凌晨参赌人员较多,约40至50人,且28日直到凌晨1时左右才开始赌博,参赌人员需要香烟都会向他购买,每包软中华售价人民币100元,平均每天销售40包左右,盈利人民币1000多元,他一般在赌场外贩卖香烟,有人要购买香烟时他才会将香烟拿进赌场。该赌场一般都是“古仔”一伙在坐庄,有时也有其他人坐庄,28日凌晨4时左右,民警来查赌时,当时刚好有人要购买香烟,他拿香烟进入赌场,民警就跟着进入赌场查赌,当时在赌场坐庄的人是“古仔”、王某某、黄某1,“古仔”负责“挂宝”,王某某、黄某1负责“赔食”。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古仔”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和黄某1。34.证人叶某3证言,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4时左右,他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载朋友吴某2回家,经过该酒厂门卫室旁边的一间平房时看见里面有很多人,就进去看怎么回事,看见里面的人在赌“暗宝”,此时,民警刚好来抓赌,他也被一起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35.证人蔡某1证言,证实他从东莞市回海丰县探亲,恰逢梅陇镇传统节日正月二十,有很多人通过赌博庆祝开市,2016年2月28日凌晨4时左右,他吃完宵夜后就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的赌场见识一下,当时该赌场有四、五十人在赌博,是一种俗称“暗宝”的赌博,“暗宝”是铜制的,还有一张长方形的赌桌,赌博的人围桌押注,赌注在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不等,当时是“古仔”负责“挂宝”,王某某负责“赔食”,他刚看一会,民警就到现场抓赌。听赌场的人说该赌场是王某某开设的。36.证人林某3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他和哥哥林某1、朋友陈某2吃完宵夜后,因二轮摩托车停放在海丰县梅陇镇大帝山酒厂门卫室旁,到该处取车,经过门卫室旁边的一间平房时,看见里面有很多人,就进去看,看见有三、四十人在赌“暗宝”,就在旁边看了一下,当时有2人做庄,赌注人民币100元至1000多元不等,刚看了十多分钟,民警就来抓赌。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人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37.证人许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多,他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的赌场准备参与赌博,刚进去押注时民警就到现场抓赌。同月27日凌晨,他到该赌场参与赌博一次。该赌场一般有三、四十人在赌“暗宝”,赌注人民币100元至1000多元不等。38.证人叶某4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多,他到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参与赌博,该赌场是以一种俗称“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当时有2人做庄,一名负责“挂宝”,二名负责“赔食”,40多人参与赌博,他看了几局正准备押注时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在该赌场“挂宝”的人就是被告人黄某某,“赔食”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某某。39.证人黄某4证言,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多,他和妻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开设于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间平房内的赌场找父亲,到该赌场看见该赌场是以一种俗称“暗宝”的方式赌博,每注赌注人民币100元至几千元不等,听说负责“挂宝”的是“古仔”黄某某,负责“赔食”的是王某某,40多人在参与赌博,他没有找到父亲,看见几名同村的村民,就在一边聊天,不久民警查获该赌场,将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全部抓获。40.证人徐某2证言,证实他和海丰县梅陇镇大帝山酒厂的老板王文龙是朋友,2016年2月28日凌晨4时多,王文龙打电话给他说警察在大帝山酒厂查赌博,在办公室里发现了一个保险柜,要扣押,其在深圳市,没法赶到现场,叫他到现场看一下情况。于是他乘车赶到酒厂,对现场的警察说保险柜内没有钱,只是一些资料,并在征得王文龙的同意下,现场撬开保险柜,保险柜内只有一些账单。41.证人江某证言,证实他是海丰县梅陇镇大帝山酒厂的保安负责人,该厂厂长是王文龙,是香港籍人,经常不在厂里;副厂长是林某4,负责酒厂日常工作。该厂有员工五、六十人,保安人员有五人。2011年5月20日,他向该酒厂老板王文龙提出租赁酒厂门卫室旁边的三间平房做厨房,经营快餐生意,王文龙叫他与副厂长林某4办理相关租赁事宜,他和林某4签订了租赁合同,该三间平房由他从2011年5月20日承租至2018年5月20日,租金每月人民币300元。承租该三间平房后,他经营快餐,主要供应酒厂员工,到2014年3月,他将该快餐生意交由女婿陈任森经营。2016年正月十八,副厂长林某4打电话责问他,为什么酒厂内有人开设赌场赌博,叫他去制止。经他了解,才知道他的邻居王某某在他租赁的其中一间平房内在下半夜聚众赌博,他找到王某某,叫王某某不能在厂里聚众赌博,王某某说可以,他还交代该厂夜班门卫,不能让人在该厂内赌博,他认为已经处理完毕,就没有再注意,没想到王某某没有停止聚众赌博,仍在该平房内聚赌,直到被警察查获,他事后向夜班门卫陈义了解,陈义说王某某经常到该酒厂门卫室与门卫喝茶,与陈义的关系好,虽然他交代过不能在该厂内赌博,但王某某强行聚赌,陈义不好意思强行制止,他很生气,就解雇了陈义。42.证人林某4证言,证实他是海丰县梅陇镇大帝山酒厂的副厂长,该厂的厂长王文龙,酒厂委托他管理。江某是该厂的保安队长,负责保安管理。2011年5月20日,王某某向该酒厂老板王文龙提出租赁酒厂门卫室旁边的三间平房做厨房,经营快餐生意,王文龙叫他与王某某办理相关租赁事宜,他和王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该三间平房由王某某从2011年5月20日承租至2018年5月20日,租金每月人民币300元。承租该三间平房后,王某某经营快餐,主要供应酒厂员工,到2014年3月,王某某将该快餐生意交由其女婿陈任森经营。2016年正月十八他听说江某承租的平房内有人在赌“暗宝”,就打电话给江某,叫江某去制止,江某听他说后,已去制止,但正月二十凌晨还有人在该处赌博,并被民警查获。听说该赌窝是王某某开设的,王某某是江某的邻居。43.证人叶某5证言,证实他是海丰县梅陇镇大帝山酒厂的保安,该酒厂的保安负责人是江某,每天他负责14时至22时时间段的班次,22时后由陈义负责值班。江某几年前向该厂承租了门卫室旁边的三间平房经营快餐,后由其女婿经营,2016年2月28日,民警在该酒厂江某承租的平房内查获一个赌博窝点,因陈义跟王某某关系比较好,听陈义说该窝点是王某某从正月十八开设的,王某某要到该处开设赌博窝点,陈义开始不同意,但经不住王某某再三要求,且当时正是正月,酒厂放假,后来才同意的。据他所知,酒厂的正、副厂长及江某在事前均不知道王某某在该处开设赌博窝点的事。44.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2016年2月28日凌晨3时20分左右,他到海丰县梅陇镇大帝山酒厂一赌场观看赌博,当时是赌“暗宝”,王某某及同乡“古仔”黄某某在做庄,现场有三四十人参与赌博,赌注从人民币100元至几千元不等,他看了十多分钟,庄家一直输,王某某看见他,就叫他帮忙“挂宝”,想过过手气,他和王某某、黄某某是朋友,就接受了,刚帮他们“挂宝”3局,民警就来抓赌,他们均被现场抓获。4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供认2016年正月十五后,他想到邻居“老江”在梅陇镇大帝山酒厂门卫室旁边有租赁了几间房子做厨房,春节期间没有使用,就想利用该房子作为赌“暗宝”的场地,他向“老江”提出借用该房子存放东西,“老江”开始不同意,到正月十六他再次向“老江”提出借用房子,“老江”才同意。于是,他准备了赌博用的铜宝、赌桌等物品,开设该赌场,开设赌场后,他和黄某某合伙庄“暗宝”,他出资人民币10000元,黄某某出资人民币30000元,他占20%份额,黄某某占80%份额,从正月十七即2月24日开始每天凌晨1时左右开始至5时左右在该房子内聚众赌博,每天刚开始时人比较少,谁都可以坐庄,但人多时就由他和黄某某合伙轮流坐庄,至2016年2月28日,他和黄某某共盈利人民币75000元。2016年2月28日凌晨1时多,该赌场内有十多人,后来陆陆续续有人来,他开始坐庄赌“暗宝”,因为人不多,他自己“挂宝”兼“赔食”,到凌晨2时左右,黄某某也到该赌场,他和黄某某开始轮流“挂宝”“赔食”,到凌晨3时多,他和黄某某手气均不好,他看见黄某1到该赌场,他认识黄某1,知道黄某1也会“挂宝”,就叫黄某1帮忙“挂宝”过过手气,他和黄某某负责“赔食”,黄某1刚帮他们“挂宝”几局,民警就到该赌场抓赌,他、黄某某、黄某1及现场参与赌博的人均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在民警到来之前,赌场内参赌人员有三四十人,下注金额从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不等。46.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供认2016年2月28日凌晨他到海丰县梅陇镇大帝山酒厂内一赌场观看他人赌博,当时该赌场是赌“暗宝”,他看见同乡黄某1在“挂宝”,王某某在“赔食”,他看到认识的人有马某、谢某2、黄某4、谢某1、黄某5、黄某6等人,现场有三四十人在赌博,赌注从人民币100元到1000元不等,他刚进入赌场不久民警就到现场抓赌,他没有参与赌博。以上各项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其没有参与赌博犯罪,案发时只是在旁边观看。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了伙同被告人黄某某以赌“暗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有证人徐某1、吴某1、黄某4、钟某4、唐某、叶某4、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及汕尾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支队行动大队出具的相关书证相互印证、佐证,可以证实本院查明的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聚众赌博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提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共同出资聚众赌博,经查,该指控只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佐证,属孤证,本院不予支持。指控2016年2月24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在位于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左侧一平房内以赌“暗宝”的方式聚众赌博,两被告人轮流“挂宝”、“赔食”,每天参赌人数三、四十人,每天赌博时间从凌晨1时至5时多,每场下注人民币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经查,除上述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外,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蔡某2、黎某、黄某5、黄某6的证言,经查,该4名证人先后出具多份证言,但其分别陈述的证言均先后矛盾,对该4名证人出具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在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二路大帝山酒厂门卫室旁边一平房内以赌“暗宝”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分别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物色并提供赌博场地、赌具,开设该赌场,积极聚众赌博,应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小武审判员  吕俊智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焕棠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