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阳市鼎峰化工有限公司、邓春秋委托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921执保31号安阳市鼎峰化工有限公司、邓春秋:本院立案执行安阳市鼎峰化工有限公司与邓春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1)项的规定,于2017年4月14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权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