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伟,张延国,谢天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728号原告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678470292A),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天润国际花园城21幢2层A2-3。法定代表人:陈忠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志忠、刘峻,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张延国,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谢天娆,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张伟、张延国、谢天娆共同向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742元(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3日)、公共水电费400元、公共维修基金124元、违约金1079元。邵武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庭将按日利率3‰的违约金变更为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张伟、张延国、谢天娆应支付邵武市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742元(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3日)、公共水电费400元、公共维修基金124元及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以742元为基数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伟、张延国、谢天娆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审判员 刘丹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