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德庆与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庆,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2407号原告:徐德庆。被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原告徐德庆与被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卓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德庆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德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徐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红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