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曲景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曲景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8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丛立刚,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续英,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曲景景,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告曲景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海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