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静惠、张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静惠,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保27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余静惠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张建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余静惠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张建华,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余静惠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张建华,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余静惠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余静惠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华(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62×××49的存款人民币35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