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2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方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654号原告:方某某,女,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被告:高某某,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审判员  傅玉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