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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3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安正与被告朱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安正,朱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774号原告:郭安正,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南牛寺村村民,住该村***号。委托代理人:王鹏,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锋,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纺星二区*号楼*单元*层**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利,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安正与被告朱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安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费用13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赵耀世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