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丁毅、张家赫玩忽职守、吕巷林诈骗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毅,张家赫,吕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刑初73号公诉机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毅,男,汉族,硕士研究生,通化市人,通化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主任,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人丁毅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蔡建敏,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臧子为,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家赫,男,汉族,大专文化,通化市人,原通化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科员,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人张家赫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5年8月6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吕巷林,男,汉族,大专文化,通化市人,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人吕巷林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华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晓辉,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二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毅、张家赫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吕巷林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期间中止审理一次,延期审理一次。在诉讼过程中,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丁毅身患重病,不能参加诉讼,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检察机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检察机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小俐人民陪审员 马晓君人民陪审员 马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