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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刑初(速)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姜伯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速)19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姜伯忠,男,199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辩护人情况辩护人郭忠建,山东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判决结果被告人姜伯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贝贝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速)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姜伯忠在青岛市城阳区西后楼村的个体石子厂办公室内容留刘某、袁某、黄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姜伯忠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姜伯忠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2至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到5000元。被告人(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本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平度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该适宜社区矫正,被告人姜伯忠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伯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