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刑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钱兵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终4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兵,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兵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2月4日作出(2017)皖0722刑初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钱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钱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钱兵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兵撤回上诉。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0722刑初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薇审 判 员 周正利审 判 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李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