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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宏鹏、胡雄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宏鹏,胡雄兵,李玉华,永康市双雄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成宏鹏,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雄兵,男,1972年7月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玉华,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永康市双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后吴103号107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宏鹏与被执行人胡雄兵、李玉华、永康市双雄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雄兵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雄兵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