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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珏文与戴青山、陈玉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珏文,戴青山,陈玉娘,陈智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628号原告:许珏文,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牧,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青山,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玉娘,女,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智荣,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许珏文与被告戴青山、陈玉娘、陈智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许珏文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珏文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珏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许珏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马承威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