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德华与被告徐立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华,徐立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3037号原告:徐德华被告徐立宾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华与被告徐立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