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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6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与迟忠全、孙国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迟忠全,孙国福,崔胜莲,孙国录,孙学东,王继胜,岳守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651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代码:913702857372594044。法定代表人宋建农,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召鹏,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迟忠全,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孙国福,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崔胜莲,女,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孙国录,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孙学东,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开发区。被告:王继胜,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岳守祥,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与被告迟忠全、孙国福、崔胜莲、孙国录、孙学东、王继胜、岳守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撤回对被告迟忠全、孙国福、崔胜莲、孙国录、孙学东、王继胜、岳守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晓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