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袁宏亮、香河县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宏亮,香河县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9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宏亮,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女,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袁宏亮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河县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259232-9。法定代表人:范德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袁宏亮因与被上诉人香河县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4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香河县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4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宏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任 浩审 判 员 丁德松代理审判员 郑培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