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潘守军与卢小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守军,卢小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1200号原告:潘守军,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伊盟,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小松,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潘守军与被告卢小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守军及其诉讼代理人王伊盟,被告卢小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守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款23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3日,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将其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4号楼2单元9楼2094室房屋装修部分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原告。之后,原告开始按照被告要求对其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共同核算,涉案房屋装修款共计30600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装修款,至今尚欠2360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卢小松辩称,原告主张的装修款23600元属实,但是装修的房屋已经出现了质量问题,所以,被告不能向原告支付装修款。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3日,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将其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4号楼2单元9楼2094室房屋装修部分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原告。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对其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共同核算,涉案房屋装修款共计30600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7000元定金,尚欠23600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上。本院认为,被告卢小松欠原告潘守军房屋装修款属实,被告卢小松不持异议。原告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装修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小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潘守军房屋装修款2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2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小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齐华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隋春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