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363号原告岑某,女,1991年8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王某,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岑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之合法权益。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岑某负担。审判员 勾元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美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