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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363号原告岑某,女,1991年8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王某,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岑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之合法权益。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岑某负担。审判员  勾元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美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