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太原市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534号原告:太原市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坞城世纪花苑x区x座。法定代表人:黄艳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聪,女,xxx年x月x日出生,太原市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旱西关桃园商务大厦xx号。被告:高xx,女,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集祥美地小区东区*幢*单元**号。原告太原市安xxx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x物业服务��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太原市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太原市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太原市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罗文杰人民陪审员 李长林人民陪审员 申润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郑莉秀书 记 员 甄 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