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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40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南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南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0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执行人:浙江南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原告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浙0106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2250元,案件执行费384元。本案经执行查明,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银行等各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京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