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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3542号原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西二环中路436号。法定代表人:张轩松,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锐,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44号附203号。法定代表人:谢珊雅,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1988号1幢-1047。法定代表人:林亿,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光,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之间关于同类纠纷在不同基层法院有多起案件,本案审理需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类案件审理结果作为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滑明勋代理审判员  王孝丽人民陪审员  杨绍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