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高桂东与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东,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1民初2295号原告:高桂东,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98号。法定代表人:白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桂东与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桂东,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王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桂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根据《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生活费4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6-2017年度冬季取暖费52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员工,但被告未按照《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支付原告生活费,以及未支付2016-2017年度冬季取暖费,原告提出仲裁申请但不予受理,特提起诉讼。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不同意给付2016年11月生活费900元。本院认为,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承认原告高桂东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高桂东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于2016年12月退休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告应支付原告生活费至2016年11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生活费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冬季取暖费的诉讼请求,其中的冬季取暖补贴因原告于2016年12月正式退休,被告应支付2016年11月15日至30日的冬季取暖补贴即41.55元,其中的集中供热补助185元被告应予以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桂东自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生活费45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桂东2016-2017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助共计226.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高桂东)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卞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