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贵州力德地板有限公司与李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力德地板有限公司,李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386号原告:贵州力德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610053744。法定代表人:郑少华,系贵州力德地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男,1989年6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系贵州力德地板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平,男,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龙里县。原告贵州力德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力德地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力德地板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贤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伯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