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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贵州力德地板有限公司与李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力德地板有限公司,李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386号原告:贵州力德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610053744。法定代表人:郑少华,系贵州力德地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男,1989年6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系贵州力德地板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平,男,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龙里县。原告贵州力德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力德地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力德地板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贤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伯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