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民终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福特联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福特联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将军路188号5幢3楼。法定代表人:张晨鹏,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福特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榕西村(闽侯县森联工艺品厂)厂房二第一层。法定代表人:陈联河,总经理。上诉人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福建福特联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1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浙江米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