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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书峰申请执行朱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书峰,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河南李耳醉仙坊酒业有限公司,朱杰,何增灵,陈思,高立,张彪,朱泓臣,王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付书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李耳醉仙坊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玉彬,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杰,男,汉族。被执行人何增灵,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思,男,汉族。被执行人高立,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彪,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泓臣,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慧慧,女,汉族。尉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3民初1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河南李耳醉仙坊酒业有限公司、朱杰、何增灵、陈思、高立、张彪、朱泓臣、王慧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付书峰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河南李耳醉仙坊酒业有限公司、朱杰、何增灵、陈思、高立、张彪、朱泓臣、王慧慧的银行存款240万元及逾期利息。二、对被执行人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河南李耳醉仙坊酒业有限公司、朱杰、何增灵、陈思、高立、张彪、朱泓臣、王慧慧的房产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价等强制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军伟审判员  马卫红审判员  崔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松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