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书峰申请执行朱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书峰,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河南李耳醉仙坊酒业有限公司,朱杰,何增灵,陈思,高立,张彪,朱泓臣,王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付书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李耳醉仙坊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玉彬,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杰,男,汉族。被执行人何增灵,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思,男,汉族。被执行人高立,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彪,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泓臣,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慧慧,女,汉族。尉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3民初1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河南李耳醉仙坊酒业有限公司、朱杰、何增灵、陈思、高立、张彪、朱泓臣、王慧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付书峰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河南李耳醉仙坊酒业有限公司、朱杰、何增灵、陈思、高立、张彪、朱泓臣、王慧慧的银行存款240万元及逾期利息。二、对被执行人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河南李耳醉仙坊酒业有限公司、朱杰、何增灵、陈思、高立、张彪、朱泓臣、王慧慧的房产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价等强制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军伟审判员 马卫红审判员 崔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松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