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水木与孙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木,孙旭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989号原告:陈水木,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港区,被告:孙旭东,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陈水木与被告孙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水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 家 谋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