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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水木与孙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木,孙旭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989号原告:陈水木,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港区,被告:孙旭东,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陈水木与被告孙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水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     家     谋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