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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俊艳与程玉龙、张善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艳,程玉龙,张善闯,滑县君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554号原告刘俊艳,女,1988年3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程玉龙,男,1981年02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善闯,男,约40,汉族,住滑县。被告滑县君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白道口镇石佛三叉路口。法定代表人:吴军周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温俊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滑州路西路南。负责人:李世彬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娟,系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艳诉被告程玉龙、张善闯、滑县君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艳于2017年0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俊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俊艳负担。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