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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安徽九绘传媒有限公司与清建华元(北京)景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九绘传媒有限公司,清建华元(北京)景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民初2719号原告:安徽九绘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42号深圳花园14幢602室。法定代表人:朱鸿伟,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安徽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建华元(北京)景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9层3-907。法定代表人:许明月,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仁彪,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锋,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九绘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九绘公司)与被告清建华元(北京���景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清建华元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被告清建华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仁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九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连续六个月在其名为“华元手绘(北京)”的微信公众号首页,在其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百度贴吧以及中国教育网的头条,在其www.hy010.com官网首页发布5cm×5cm浮框、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公开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0元及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律师费等合理开支26,000元,合计276,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九绘公司依法成立于2014年,从事广告平面设计以及考研手绘培训等业务,其公众微信号为“九华山手绘军团”。自2015年11月17日起,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华元手绘(北京)”上发表《关于“九*山手绘军团”三无黑培训班》、《已立案起诉,需要声援10万求传播》、《关于“九*山手绘军团”三无黑培训班抄袭华元院及人身威胁的律师关联证物》、《设计师维权案例,大家要学习一下》等文章。文章大量捏造事实和使用侮辱性言辞的方式侵害对原告的声誉进行攻击和诋毁。例如:捏造“九*山等一些三无培训班抄袭华元院”的事实此外,被告还使用“三无黑机构”、“足以证明非法三无九山具有黑社会性质”等污蔑性的称谓称呼和指代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也对原告员工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向微信运营商腾讯公司投诉,微信运营��认定侵权成立,删除了被告的文章。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清建华元公司辩称:1、我方发表的提到三无培训班的文章,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我方陈述属实,公司成立前,九华山手绘军团是三无机构,公司成立于九山手绘军团后。2、九山手绘军团确实为三无机构,原告宣称其为上海建筑院等多家机构及高等院校与他们展开合作,根据我方提供证据看,其并无办学资质,据我方所知,安徽省教育厅也对原告进行查处,另原告与手绘军团涉嫌虚假宣传,其公司网站已关闭,综上我方言论并无虚假成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1、公证书,证明被告于2015年11月1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九*山手绘军团”三无黑培训班》的文章。(2)该文载有“九华山等一些三无培训班抄袭华元院”,“初步查明是该三无黑机构”“九山手绘军团”策划的一系列欺诈威胁“宣称原告的“犯罪违法信息”“伪造政府资质及工商注册信息”,“海淀分局辖区派出所正式立案”,伪造“无工商、无资质、及伪造政府资质注册”等内容,(3)该文使用“三无黑机构”、“足以证明非法三无九山具有黑社会性质”等污蔑性的称谓称呼和指带原告。(4)公证页面显示“华元手绘”的电话是400××××5007。涉案侵权文章共4篇。被告质证对该证据内只有第一篇文章(有QQ号)是被告所发,爱微帮的三性均有异议,其是第三方截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公证书本身没有异议,但对其部分内容有异议。九华山手绘军团确实是三无机构。证据2、证明,反映被告微信公众号“华元手绘”,南昌瀚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400××××5007电话归属被告。被告质证对三性无异议,该电话是被告持有,原件也是被告保留。证据3、侵权文章被转发的网络截图,证明目的: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证据内容:(1)侵权文章被公众转载到建筑学吧、安徽农业大学吧、阜阳师范学院吧、九山��绘军团吧等公众平台;(2)侵权文章被公众转载或者收藏;(3)大众对原告产生负面评价。被告质证对三性有异议,并非我公司所发,原告随意找寻文章说是我方所发是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的。证据4、学生退费收据,证明目的:损害结果,证据内容:学生在看到侵权文章后要求退费。被告质证对三性有异议,与被告无关,且从证据看并不能完全反映退费的实际情况。证据5、清建华元公司诉九绘公司不正当竞争判决书(高新法院),证明目的:被告主体资格,证据内容:清建华元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微信公众号、腾讯微博上登记的服务电话是清建华元公司所有。被告质证对三性无异议,该案已上诉到中院,被告对高新法院判决是不服的。证据6、公证费、律师费发票,证明目的:原告支出���合理费用,证据内容:九绘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公证费、律师费。被告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提交了证据1、合同二份,被告营业执照,证明被告具有计算机技术培训等资质,同时被告在北京也与高校签署了合作协议。原告质证对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原告认为培训内容是后来添加的,合同与本案无关。证据2、安徽省广播电视台视频一份,证明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查处原告公司时认定其超经营范围,虚假宣传,执法人员对现场资料、公章进行暂扣。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无异议,被告提交的证据还是按照不正当竞争性质来的,该证据内容只是证明我方超范围经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审核认证,本院对原告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反映该证据内第一篇文章(有QQ号)是被告所发。证据2、3、5、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4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经审查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成立于2014年3月28日,法定代表人朱鸿伟,营业执照范围包括装饰设计及广告设计。其实际从事手绘培训等业务,微信公众号名为九华山手绘军团。被告成立于2013年12月6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计算机技术培训,绘画培训等,微信公众号“华元手绘”,400××××5007为被告电话。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到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称,其公司发现有其他公司发布信息对原告有诋毁之嫌,需要对相关网页信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后当日在公证处保存有关网页信息。根据网页信息显示,2015年11月17日,华元微信公众号上刊发有文章,标题为“关于“九*山手绘军团”三无黑培训班-一而再的院工作人员遭受人身威胁,我们决定用法律捍卫!这个三无黑机构无底线的伪造国家政府资质,并全盘的抄袭华元院!”,文中内容:10万元人民币悬赏,由于该三无机构是没有工商等注册信息的黑户…,现向社会及受害人收集该三无黑机构九华山手绘军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律相关信息…。不接受妥协,直至用法律铲除这个非法带黑社会性质机构。…恐吓威胁我院行政办事人员,足以证明非法三无九山具有黑社会性质。…现在面对的是带有黑社会性质、无资质社会组织,院里直接采取法律手段,捍卫我院办工作人员的权益。该文章网页上方载明“华元手绘、电话400××××5007”���字样。原告还认为11月18、11月19日被告在网上发表过其他文章侵犯其名誉权,被告方否认是其发表。另查明,根据被告提供的安徽省广播电视台视频,反映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查处原告办学时认定原告超经营范围等情况,执法人员对现场资料、公章进行暂扣。为本案诉讼,原告支出公证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名誉权纠纷,争议的问题如下:一、被告文章中指向的对象是否明确为原告。被告在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平台上发布文章,在文章中直接指明“九*山手绘军团”、“九*山手绘军团”等名称,因为为原告的微信公众号名,显然已明确指向原告这一特定民事主体。普通网民和消费者可以从以上信息中辨认出所指的对象是原告。二、文章内容是否造成对被告负面评价。本案被告认可其发表的文章中有具体词句如:“九*山手绘军团”三无黑培训班…这个三无黑机构…没有工商等注册信息的黑户……这个非法带黑社会性质机构。…非法三无九华山具有黑社会性质。…现在面对的是带有黑社会性质、无资质社会组织。”就上述三无黑机构表述,被告举证了视频一段,证明原告存在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但其称九华山手绘军团为黑社会性质机构并无部门的具体认定。被告在同业竞争中对其他主体进行评价,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采取适当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无可厚非,但其直接在网上发布文章中将九华山手绘军团表述为“黑社会性质”,属于言词过激,显已使普通网民和消费者对九华山手绘军团产生了不良印象,进而对原告名誉造成一定损害。三、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的带有过激言词,其主观上显然存在过错。综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的侵权行为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连续六个月在其名为“华元手绘(北京)”的微信公众号首页,在其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百度贴吧以及中国教育网的头条,在其www.hy010.com官网首页发布5cm×5cm浮框、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第一版显��位置公开刊登道歉声明,本院可支持被告在其公众微信号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0元,因其仅提供相关收据,该收据不足以证明产生了实际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律师费等合理开支26000元,本院酌定支持8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清建华元(北京)景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在其名为“华元手绘(北京)”的微信公众号上刊登道歉声明(文字内容须经本院审查),消除对原告安徽九绘传媒有限公司的不利影响;二、被告清建华元(北京)景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九绘传媒有限公司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律师费等合理开支8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九绘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60元,由原告安徽九绘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被告清建华元(北京)景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雨婴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用,以及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搜索“”